理财知识——走进信托
一、信托是什么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业、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在中国,信托业务因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信托公司是唯一能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再到租赁、担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总之,信托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
二、信托的起源及发展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埃及,古埃及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转让给子女亲属。到了古罗马时代,信托遗赠已成为古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形成的。11世纪的英国,臣民笃信宗教,人们在死前大多将土地捐赠教会,教会与统治土地和臣民的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为了保护领主的利益,13世纪初,英国亨利三世下令制定颁布了《没收法》,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的,要得到领主的许可,否则予以没收,以此来禁止人民向教会捐赠土地。为了逃避《没收法》的限制,人们参照古罗马信托遗赠的方式创造出"尤斯制",即臣民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教会以外的第三者,先把土地赠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土地的目的则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第三者为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收益由教会享受。尤斯制的产生和推广,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这种方式也叫"信托" 。
信托制度出现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信托业较发达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和日本。
1886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市成立了最早的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公共信托公司"。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基本上都以赢利为目的,这样,受托人就从原来的单纯提供无偿服务发展为办理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信托业务。
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具有很大的不同。美国信托的发展是以股份公司的发展为基础的,主要是以各种有价证券为对象的信托;美国信托一开始就以法人受托为主。
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日本信托业务主要是金钱的信托,其他财产形式的信托也以融资为目的。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
三、信托概念及特征
我国《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但为了实务操作和监管,委托人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
《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消极财产权、委托人及其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设立信托的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一个重要特征: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信托的基本特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作为专业理财的商业经营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除遵循《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监管要求。
四、信托当事人
在《信托法》第三条中明确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委托人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我国信托法特别强调委托人的监督权,明确规定:(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信托期间如发生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3)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等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等。
受托人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还应当:(1)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2)除依照信托文件规定收取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4)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并依法予以保密。并且,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必须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受益人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理财知识——了解信托理财
信托公司是我国专业从事营业信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公司是唯一同时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多功能金融机构,是国内最具创新空间和活力的金融机构。通过合理运用信托制度,信托公司可以满足个人、企业及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个性化和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是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专业机构。
一、信托公司的业务优势
1. 投向灵活:信托的投资范围广泛,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目前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背景下唯一准许同时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
2. 度身定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为投资者度身定制各类非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个性需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其他理财产品所不具备的。
3. 专业理财:通过信托计划集合起来的资金,由信托公司凭借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4. 破产隔离: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就把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分离给受益人,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出现破产而受到威胁,其独立性受到法律保护,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
二、信托业务的种类
由于划分信托业务种类的标准不同,信托业务的种类非常繁多,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三、信托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不同
信托产品是一种一般来说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定期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间的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 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的投资范围广泛,既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也可以投资于实业;
2. 在投资收益方面,由于降低了中间环节费用,信托产品的收益一般高于银行同期理财产品的收益3-5个百分点;
3. 在风险保障方面,信托计划可采取结构化设计、土地抵押、房屋抵押、股权质押、大型国企担保等多重风险控制措施。
四、如何选择信托理财产品
1.看融资企业:公司实力雄厚,资产优质,运营稳健
2.看信托公司:公司资管能力强,风控体系健全
3.看还款来源:还款来源明确,可充足覆盖信托本息
4.看期限收益:根据需求选择期限,同等条件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收益率
5.看风控措施:抵质押优质且充足,担保方担保实力强
理财知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一、什么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二、为什么要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经过多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目前我国的贷款利率上、下限已经放开,但仍保留存贷款基准利率,存在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问题。银行发放贷款时大多仍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特别是个别银行通过协同行为以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如0.9倍)设定隐性下限,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是市场利率下行明显但实体经济感受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迫切解决的核心问题。这次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提高LPR的市场化程度,发挥好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三、新的LPR是如何形成的?
新的LPR由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与原有的LPR形成机制相比,新的LPR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报价方式改为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原有的LPR多参考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报价,市场化程度不高,未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情况。改革后各报价行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报价,市场化、灵活性特征将更加明显。其中,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中期借贷便利期限以1年期为主,反映了银行平均的边际资金成本,加点幅度则主要取决于各行自身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
二是在原有的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为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的利率定价提供参考,也便于未来存量长期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定价基准向LPR转换的平稳过渡。
三是报价行范围代表性增强,在原有的10家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各2家,扩大到18家。新增加的报价行都是在同类型银行中贷款市场影响力较大、贷款定价能力较强、服务小微企业效果较好的中小银行,能够有效增强LPR的代表性。
四是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这样可以提高报价行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提升LPR的报价质量。2019年8月19日原机制下的LPR停报一天,8月20日将首次发布新的LPR。
四、完善LPR形成机制能否降低实际利率?
通过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可以起到运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的效果。一是前期市场利率整体下行幅度较大,LPR形成机制完善后,将对市场利率的下降予以更多反映。二是新的LPR市场化程度更高,银行难以再协同设定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打破隐性下限可促使贷款利率下行。监管部门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对银行进行监督,企业可以举报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行为。三是明确要求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存量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将把银行的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督促各银行运用LPR定价。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一是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严格规范金融机构收费,督促中介机构减费让利。二是强化正向激励和考核,加强对有订单、有信用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三是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多措并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相关环节和其他渠道成本。
(转载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理财知识——储蓄国债
一、储蓄国债品种介绍
储蓄国债是一国政府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投资者中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不可交易国债。按债权记录方式的不同,我国的储蓄国债分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期限一般为3年和5年,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实际利率。
二、储蓄国债与其他个人金融产品相比有哪些优势
【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好】储蓄国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定,利息免税】储蓄国债发行利率固定,且高于相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认购起点低,发行期次多,业务办理方便】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起点并以百元的整数倍发售,全年多数月份都有发行,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遍布全国各地约11万个网点,均可办理业务。此外,通过部分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网上银行也可办理相关业务。
【变现灵活】您可按相关规定在到期提前兑取持有的储蓄国债,获得相应资金。当您需要贷款时,可用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质押贷款。
三、如何购买储蓄国债
目前,您可以通过40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储蓄国债(凭证式)需在国债承销团成员网点柜台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可通过"*"号的承销团成员网银购买。
四、是否可由他人代办认购
多数储蓄国债承销机构允许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认购。代办时,代办人需携带投资者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还需携带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凭证,前往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是否可提前兑取
储蓄国债凭证式与电子式均可办理提前兑取,按照兑取本金数额的1‰ 缴纳手续费;购买不满半年的不计付利息,半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六、是否可转让流通
储蓄国债不能流通转让,只可按照规定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过户交易。
七、如何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约定转存
储蓄国债(凭证式)投资者与国债承销机构可通过事先签订到期委托兑付约定转存服务协议,委托承销机构代其办理指定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到期兑付手续,并将其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该投资者名下的活期、定期或通知存款。
八、如何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挂失
若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丢失,您可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挂失。
九、如何了解储蓄国债的发行信息
您可登陆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了解国债相关政策和发行信息。
理财知识——资管新规介绍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理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2018年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对老百姓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亿元。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了一些隐性的风险和监管真空,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资管新规。并在后期陆续出台配套制度文件。
资管新政的整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的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资管新政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资管新规》和《理财办法》的适用范围:
《资管新规》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消费者委托,对受托的消费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也应参照执行。
《理财办法》适用业务和产品:《理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消费者委托,按照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消费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消费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办法》适用机构:《理财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理财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理财办法执行。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保本理财作为表内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将在过渡期内逐步退出市场。
追求保本的低风险偏好消费者可以选择存款产品。理财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隐含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管理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信息披露、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什么是净值型理财产品?
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以份额和每份净值形式展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不设预期收益率,消费者的实际收益与产品实际投资运作的净值有关,并通过产品净值增长或产品份额增加的方式体现。
净值型理财具备信息透明、定价公允、收益风险匹配的特点。
(一)信息透明:根据监管要求,净值型产品须定期公告及披露信息,消费者可以完整的了解到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估值情况、收益分配方式、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不同净值型产品披露的信息有所不同,有利于消费者做出符合风险偏好的投资决策。
(二)定价公允:除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费用外,净值型产品的投资收益均通过净值增长的形式分配给消费者。
(三)收益风险匹配:通过净值化管理,将资产收益、风险、市值的波动传通过产品传导给消费者,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